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0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吳清成
  被   告 銘翊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丙○○
  代 理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所宣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被告銘翔實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銘翊實業有限公司」。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劉佳枝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
原裁定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就本件信用卡債務所生訴訟」之記載
應更正為「就本件消費借貸債務所生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許崇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