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4166號
  原   告  陳詩珊
  被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自
台灣桃園女子監獄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預繳上
開提解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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