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557號
抗 告 人
被   告 甲○○
            巷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提
起抗告,經本院於97年9月2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
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人,其抗告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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