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乙○○
            號
被 上訴人 正一空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0日
本院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7年10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蔡碧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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