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LPTELTD(即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法定代理人Michael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周元貞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被告義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魏小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金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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