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串證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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