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5號原告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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