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孫傳興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 律師
蔡全淩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發回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本票、票據,非本案之扣押物,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則該本票、借據既非本案之扣押物,聲請人請求發還自屬無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