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黃速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協裕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