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041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新台幣 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另併請上訴人補正明確之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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