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台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1,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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