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80號
原   告 NH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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