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3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向國稅局調閱 譚力行 (身分証字號:Z000000000號)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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