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281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