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09號原告 羅榮棠
羅偉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被告 陳俊男
楊語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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