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68號上訴人 羅榮棠
羅偉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男楊語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上訴人羅榮棠就其請求陳俊男給付美金6萬元,上訴人羅偉棠就其請求陳俊男給付美金6萬元及陳俊男與楊語婕連帶給付美金6萬元等經本院為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以起訴時之匯率(1:31.38)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564萬8760元(本院卷一第51頁),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64萬87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540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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