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榮棠
羅偉棠 上列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男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80,000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104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382)計算,折合新臺幣5,648,760元(計算式:180,000×31.382=5,648,7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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