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5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