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沈奕瑋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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