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聲請人 王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台鑫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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