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上訴人乙○○
甲○○丙○○戊○○丁○○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 律師被上訴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7萬6,165元{亦即土地及建物繼承部分,依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按上訴人主張之應繼分計算為:(1826+699+1970+1097+0000000+389400)×5/6=0000000,加上應分配存款為:657737×5=0000000,合計為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