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第72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兩造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被告清償部分之金額,須經核對調查,非經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