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年4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陳振凱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8日│101年8月2日│101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9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9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99號││年度案號│、第1031號│、第1031號│、第103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實├───┼───────────┼───────────┼───────────┤│審│判決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案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確定日│(聲請書誤載為9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9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9月17日││決││)│)│)│├─┴───┼───────────┼───────────┼───────────┤│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069號(│102年度執字第2069號(│102年度執字第2069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刑為│同左)│同左)│││1年3月)│││└─────┴───────────┴───────────┴───────────┘┌─────┬───────────┬───────────┬───────────┐│編號│4│5││├─────┼───────────┼───────────┼───────────┤│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9日│102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94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52號│102年度訴字第627號│││實├───┼───────────┼───────────┼───────────┤│審│判決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52號│102年度訴字第627號│││決├───┼───────────┼───────────┼───────────┤││確定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2月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496號│102年度執字第2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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