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執字第二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一、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確定。
二、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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