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丸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得志
訴訟代理人 楊禮謙
廖素幸
被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8萬
8,4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