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84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複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林正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5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遠傳電信
電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1,040元,而訴外人遠傳電信業於10
2年10月3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屢為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
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回執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行動
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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