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劉俊清
被 告 蔡志杰
江松靛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67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
2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蔡志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蔡志
杰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江松靛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蔡志杰負擔,如對被告蔡志杰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江松靛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