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余清榮
聲 請 人  余清霞
聲 請 人  余清順
聲 請 人  余清發
聲 請 人  余清凉
聲 請 人  余清居
聲 請 人 余清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致誼 間協同變更納骨塔位權名義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