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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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余清榮
聲 請 人 余清霞
聲 請 人 余清順
聲 請 人 余清發
聲 請 人 余清凉
聲 請 人 余清居
聲 請 人 余清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致誼 間協同變更納骨塔位權名義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