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413,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