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小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小調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雪芬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整。給付方式:
自民國95年4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
畢止。若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