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丙○○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進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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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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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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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8,910元│自92.07.01起│7.70%│自92.08.01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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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9,079元│自92.07.01起│7.70%│自92.08.01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三│29,069元│自92.07.01起│7.70%│自92.08.01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