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正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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