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士凱 即林 岳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士凱即林│自民國九十四│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25723│岳嵐│年八月十六日│││││元││起│││├──┼───┼─────┼──────┼──────┼───────┤│002│新臺幣│林士凱即林│自民國九十四│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10809│岳嵐│年九月十六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士凱即林│自民國九十四│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5723│岳嵐│年八月十六日││點二五│││元││起│││├──┼───┼─────┼──────┼──────┼───────┤│002│新臺幣│林士凱即林│自民國九十四│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0809│岳嵐│年九月十六日││點二五│││元││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士凱即 林岳嵐 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34,
3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859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2.新臺幣16,217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352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
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25,723元2.新臺幣10,809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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