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新加坡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