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甲00000000000000000因與債務人朝暘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000000000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朝暘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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