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2號原告丙○○
號15法定代理人乙○○
號15訴訟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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