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96年度東簡字第398號、97年度訴字第29號、97年度訴字第88號(聲請人附表誤植為96年度訴字第88號)、97年度易字第129號等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