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債權人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仁傑 即聖昌精密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聖昌精密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林仁傑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