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 律師複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被告 廖淑壎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林克彥 律師被告 林子殷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下午二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附記:
一、請原告就105年6月17日當庭提出之民事減縮聲明暨辯論意旨狀第5頁第5至7行所述「再扣除原告陳彥汝、被告廖淑壎額外代墊之費用後餘新臺幣(下同)4,687,895元,此即為本件利潤分配之數額」具體依據、證據資料為何?具狀說明。
二、請被告廖淑壎、林子殷就本件兩造為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房地而向銀行所貸款之960萬元之金流為何?具狀說明。
三、請被告林子殷就所主張支出之20元印鑑登記申請規費及綜合所得稅87,410元提出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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