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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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 廖淑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汝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6,674元,應徵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2,3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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