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李旦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俊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伊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88年度訴字第1349號,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