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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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69號反訴原告 土登伊柔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李耀鳴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2,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反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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