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袁靜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原告對被告林、周、郭、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以書狀補正原告之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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