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24號
原   告 高都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王麗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
友會發支付命令,惟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友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