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1號
原告甲OO
訴訟代理人乙OO住花蓮縣○○鄉○○路○段000號2樓原告丙OO住花蓮縣○○鄉○○○街00巷0號
原告丁OO
訴訟代理人甲OO
原告戊OO
被告己OO
被告庚OO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12月30日),依原告應繼份(共3分之2,被繼承人AOO)、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7,998,625元(被繼承人BOO遺產由兩造及AOO平均繼承)而為計算,原告應繼遺產價額為5,332,416元,加計原告主張歸扣500,000元、100,000(被告庚OO)及扣還300,000元(被告己OO),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6,232,416元。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修正前舊法),應徵收裁判費62,776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59,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丙OO主張兩造經協議負擔父親生活費,被告積欠扶養費240,000元部分(114年5月13日書狀),並請提出具體之聲明及請求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