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吳德庸 被告 吳桂
吳萬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856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上揭土地公告現值14,397,600元(計算式為:2,1006,856=14,397,600),而原告就上揭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4分之7,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7,198,800元(計算式為14,397,6007/14=7,198,8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