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潘寶蓮
程立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文信 (禁止代理)
被 告 許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魏文信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
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
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
條第1項、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
人魏文信,並非律師,經本院函詢後,亦未提出何法律專業
之相關證明,難認原告有何法律專業知識,而得擔任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並保障原告訴訟之權利,且魏文信為程立杰妹妹
之前配偶,潘寶蓮則為程立杰之配偶,故魏文信與原告間現
已不具有任何親屬、姻親關係,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無法為
原告為適當之權利主張,不適於擔任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故
本院禁止魏文信為原告潘寶蓮、程立杰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