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原鎮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玲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9,38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
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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