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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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崇豪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台財訴字第102139221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事實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2年度訴字第1214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2年9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