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反毒│有期徒│97年6│本院97年度│97年11月│均同左│97年12月│││品危害│刑8月│月1日│審訴字第39│12日││8日│││防制條│││10號││││││例│││││││├─┼───┼───┼───┼─────┼────┼─────┼────┤│2│違反毒│有期徒│97年9│本院97年度│97年12月│均同左│98年2月│││品危害│刑8月│月1日│審訴字第52│30日││2日│││防制條│││58號││││││例│││││││├─┼───┼───┼───┼─────┼────┼─────┼────┤│3│違反毒│有期徒│97年8│本院97年度│97年12月│均同左│98年2月│││品危害│刑8月│月5日│審訴字第52│26日││2日│││防制條│││64號││││││例│││││││└─┴───┴───┴───┴─────┴────┴─────┴────┘